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规 范 总目录 问题反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


条文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省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成规范修编前后对照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成规范修编前后对照表

注:规范修订取消了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的相关内容,对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做了相应的修改,本表给出了2013年版规范与98年版规范之间的对照。
提示
条文中“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含义,是指通过输入、输出模块对设备进行控制及接收反馈。区域报警系统允许使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出接点不经过模块直接控制设备。

目录导航